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更大
值;
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更大
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A.0.2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 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 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B.0.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2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储罐与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储罐外壁至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3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4 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变压器与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至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5 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C.0.1 RABT和HC标准升温曲线应符合现行
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程序》GB/T 26784的规定。
C.0.2 耐火极限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25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2 当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3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注:1 λ为钢管混凝土构件长细比,对于圆钢管混凝土,λ=4L/D;对于方、矩形钢管混凝土,
λ=2
L/B;L为构件的计算长度。
2 对于矩形钢管混凝土柱,B为截面短边边长。
3 钢管混凝土柱的耐火极限为根据福州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提供的理论计算值,未经逐个试验验证。
4 确定墙的耐火极限不考虑墙上有无洞孔。
5 墙的总厚度包括抹灰粉刷层。
6 中间尺寸的构件,其耐火极限建议经试验确定,亦可按插入法计算。
7 计算保护层时,应包括抹灰粉刷层在内。
8 现浇的无梁楼板按简支板的数据采用。
9 无防火保护层的钢梁、钢柱、钢楼板和钢屋架,其耐火极限可按0.25h确定。
10 人孔盖板的耐火极限可参照防火门确定。
11 防火门和防火窗中的“木质”均为经阻燃处理。






































λ=2

2 对于矩形钢管混凝土柱,B为截面短边边长。
3 钢管混凝土柱的耐火极限为根据福州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提供的理论计算值,未经逐个试验验证。
4 确定墙的耐火极限不考虑墙上有无洞孔。
5 墙的总厚度包括抹灰粉刷层。
6 中间尺寸的构件,其耐火极限建议经试验确定,亦可按插入法计算。
7 计算保护层时,应包括抹灰粉刷层在内。
8 现浇的无梁楼板按简支板的数据采用。
9 无防火保护层的钢梁、钢柱、钢楼板和钢屋架,其耐火极限可按0.25h确定。
10 人孔盖板的耐火极限可参照防火门确定。
11 防火门和防火窗中的“木质”均为经阻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