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案例
近日,遵义市消防救援支队播州大队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贵州吉杰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法行为。

大队执法人员对贵州吉杰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贵州吉杰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擅自拆除建筑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首层防火隔墙上的乙级防火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为消除火灾隐患,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惩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大队对贵州吉杰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处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