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擅自拆除防火门、火灾探测器,处罚!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18 13:38:52点击:3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
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案例
近日,遵义市消防救援支队播州大队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贵州吉杰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法行为。
大队执法人员对贵州吉杰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贵州吉杰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擅自拆除建筑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首层防火隔墙上的乙级防火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为消除火灾隐患,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惩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大队对贵州吉杰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处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